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市、县两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公开招考、招聘岗位人数与符合条件参考(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
(二)在我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
1、上年度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2、上年度税收在50万元以上咨询、策划、文化创意公司;
3、乙级资质以上设计机构,一级总承包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甲级资质以上监理机构;
4、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服务性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孵化平台工商注册一年以上的孵化企业。
(三)民办院校和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市属民办高等职业、中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500人以上民办中小学校或在园幼儿200人以上民办幼儿园;
2、二级资质以上民营医院或100张以上床位的一级民营医院;
3、200张床位以上民营养老机构;
4、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5、具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专职师资的培训机构。
(四)因特殊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单位。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年龄放宽至35周岁)、或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或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
(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文件发布后引进的;
(三)用人单位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自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之日起前溯两年,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参保记录)或从驻衡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
(四)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落户。
第四条 从原集中引进单位离职、享受生活补贴不满三年且符合引进年龄要求的,也可列为引进对象。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青年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表格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一)计划申报。市直(含园区)用人单位及四城区民营企业、民办院校、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县市区非参公事业单位、党校、国有企业由本地党委人才办集中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县(市)及南岳区民营企业、民办院校及民营医院、养老、研发、培训等机构向本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计划,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核审查。市、县两级人才服务窗口分别对本窗口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三)计划审批。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报送资料直接审批或协调同级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并在《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申报表》返回人才服务窗口保存。
人才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四)发布公告。市、县两级党委人才办根据审批结果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在省、市人才工作官方网站上发布人才引进公告。同时,用人单位自行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五)组织引进。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核通过的青年人才集中引进计划,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完成引进工作。第四章 待遇申报及兑付
第六条 待遇审批。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青年人才及时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待遇,填报《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并提交被引进对象的学历学位证明、劳动服务合同(聘用协议)、户籍、参保登记手续等资料。
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同级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批,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衡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返回同级人才服务窗口保存,填写《新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并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第七条 待遇兑付。市直(含园区)及四城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及市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引进青年人才异动情况逐月审核,于次月发放。
县(市)及南岳区引进的青年人才待遇由当地党委人才办审核兑付。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一切人才待遇,依法追缴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追究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引进的青年人才在待遇享受期内辞退、辞职或其他情形离职的,用人单位和青年人才本人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隶属地或税务登记地人才服务窗口报告备案。如未及时报告备案,取消用人单位相关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