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拓展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居住地的落户条件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省内居住地:
(一)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省辖市(不含省会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