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条;
许可条件
1、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5、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申请材料
1、申请签发普通护照: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除提交申请签发普通护照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变更加注:
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4、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除提交申请签发普通护照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补发:
除提交申请签发普通护照的材料外,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除按照前述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许可程序市公安局政务服务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内部审查→作出决定→市公安局政务服务分中心送达。
法定期限
1、加急办理普通护照:5个工作日;
2、其他:15日内,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
承诺期限
普通护照: 9天。
实施机关
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
收费标准
收取:普通护照每证200元人民币;换发:220元人民币;补发:40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用:每人每证20元人民币。
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0)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