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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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