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升学迁出户口 ,需提供:
1、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2、迁出人员的户口页;
为其办理迁出登记,并发给《户口迁移证》。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凭以上手续和学校证明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大中专生因退学迁出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
1、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退学人员户口页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为其办理迁出登记手续,并发给其《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因参军(迁出)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2、参军人员的户口页;
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招工等原因迁出市外的,需提供:
1、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2、迁出人员的户口页;
为其办理迁出登记,并发给《户口迁移证》。
(五)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且在外省市就业而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供:
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接收证明
4、本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收回)
签发《户口迁移证》。
(六)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定居的,迁出户口需: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回);
户口注销后,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七)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回);
户口注销后,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