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条件
符合法定年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二、结婚登记申请资料
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外国人、外籍华人:1、本人有效护照;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出国人员和华侨: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本人无配偶证明”需注意事项:1、当事人所持单身证明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2、当事人所持单身证明为“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4、本人无配偶证明上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所规定为准,无注明的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5、本人无配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衡水市粤西公证处,地址: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市司法局内)译成中文。
港、澳、台同胞(单身证明有效期6个月))
1、居民身份证和来往大陆的有效通行证;
2、澳门和台湾居民: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香港居民: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其他材料:
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