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来港澳探亲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大厅自助服务区自助填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
(1)“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3)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注意事项:
1.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申请人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办;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须本人到场采集指纹。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持外地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签注的,须交验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采集制证照片。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4.因遗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先申报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损毁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后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