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大厅自助服务区自助填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等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在大厅制证照片采集室免费采集)。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须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6.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7.申请护照换发须提交原有效护照。
8.申请护照补发须提交《护照遗失或损毁申报登记表》。
9.申请曾持护照加注、其他加注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护照须申请人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办。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须本人到场采集指纹,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护照加注无须采集指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有效期不足半年);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因遗失、损毁等原因申请补发护照的,须先申报护照遗失或损毁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后重新申请护照。
5.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护照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