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并附复印件及申请人与受伤职工关系证明);
3.职工受伤害或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4.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初诊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证明;
(4)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或属于其他情形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提交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7)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8)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6.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7.人力社保部门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30天内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受理—调查核实—审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