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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台州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9 14: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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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台州社会事业人才发展三十条》(台市委发〔2018〕78号)、《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关于加强大学生招引工作的补充意见》(台政办发〔2021〕37号),现就做好台州市人才购房优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房票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类:《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二类:新引进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优秀院长担任我市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三类:柔性引进的海内外院士,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房票补贴。

  第四类:博士后出站后留台(在台企事业单位担任博士后出站后留台的,以其出站时间为准)工作,出站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五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六类:本土培养的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的博士研究生,5年内(以其学历或学位证书取得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七类:新评定的符合社会事业领域紧缺目录的其他人才,经认定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的,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房票补贴。

  第八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正高专技人才(特级技师)、副高专技人才(高级技师),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

  第九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房票补贴。

  第十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其他高校本科(技师)和全日制专科(高级工)毕业生,10年内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房票补贴。

  (二)申领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应未享受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2.本细则所述对象,指2020年7月25日(含)之后引进或认定的各类人才。其中《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人才以文件确定的引进时间或获得荣誉时间为准。其它人才除特别指出外,均以在台州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在2020年7月,企业及社会组织申请对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事业单位申请对象以入编时间为准。

  3.“补贴对象和标准”中所述年龄指房票申领对象在台州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年龄。

  4.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申请房票,需在其所依据的人才称号已正式发文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的,需作出在台工作5年以上工作承诺。第一类人才中高层次创业人才申请房票,需在首轮绩效评估通过满一年后。

  5.第四类——第九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

  第十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2年。其所购住房为在台首套商品住房。

  首套商品住房指申请人、配偶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房票时在台州全市范围内名下无房且之前无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6.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需在购房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已正式入职;第四类——第十类人才需在购房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

  7.需自购房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起算)两年内申请兑现房票补贴,兑现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贷金额。

  8.房票凭证申领后,《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内人才不再享受生活(租房)补贴。之前已经发放的生活(租房)补贴不予扣减。

  9.2020年7月24日前引进的各类人才,补贴范围、补贴额度和比例、申领条件等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发放管理

  1.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

  2.台州市本级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的补贴对象,可持房票凭证购买台州市区(指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商品住房;市级单位(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地点在县(市)的,可在该工作地点购买商品住房。县(市)的补贴对象,所持房票凭证购房范围仅限于该县(市)。

  3.补贴对象所购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4.补贴对象所购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所购商品住房在兑现房票补贴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房票补贴,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一方已兑现房票补贴的,另一方可申请补足,双方房票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

  6.人才房票补贴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不得套现。

  7.对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且符合房票申领条件的人才,其人才层次提升后,未申领房票的按新的人才层次申领;已申领房票尚未购房或已申领房票已正式购房但尚未兑现房票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将房票凭证退还给申领部门后重新申领;已正式购房且房票已兑现的,不能重新申领房票,不予补差。

  8.已经申领房票未兑现,同县(市、区)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可凭已申领的房票申请兑现(需提交单位变更说明);市级单位与县(市、区)工作单位之间或县(市、区)之间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归还已申领人才房票,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重新申领房票。

  (四)退还管理

  1.房票补贴对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台州市内正常调动除外),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当月为准,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房票补贴,并按未满服务期时间比例将房票补贴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2.补贴对象、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房票补贴应全额退回,并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人才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登录“浙里办”,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人才资格审核。同级建设部门核查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人才类别层次、劳动合同签订、人才到岗等情况,如有异议,提交人才房票联审会议进行联审。

  3.确认及公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公示。

  4.核发。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地建设部门向补贴对象核发《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六)申请房票所需材料

  1.《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含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信息)、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层次的证明;学历证明(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技能类人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属创业人才的,还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

  5.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第一类——第三类申请对象可不提供,高层次创业人才提供企业或个人纳税记录;第四类至第九类人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第十类人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2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证明;

  7.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第十类人才提供)。

  (七)房票使用、结算

  1.房票使用。补贴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将人才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由房地产公司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部门结算。

  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由补贴对象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部门结算。

  2.资金拨付。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房地产公司。

  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3.资金监管。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后,即视作房票补贴资金已经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兑现时,各地建设部门直接将房票补贴资金划入对应的银行监管账户。

  4.限制交易。各地建设部门向房地产公司或补贴对象拨付房票补贴经费的同时,需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于XX年X月X日前不得上市交易”,信息同步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5.结算材料。《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住房贷款合同(如有住房贷款的)。

  (八)经费渠道

  除第一类——第四类人才,所涉经费产业经济领域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外,其余经费均按属地管理 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二、定点银行利率优惠

  (一)优惠对象和条件

  在台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者,持A、B、C、D、E、F、G、H类“台州人才码”,在台购买商品住房,均可享受定点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现行政策权限内的最低利率优惠。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申领A--H类“台州人才码”;

  2.申请人学历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申请人年龄符合相关银行贷款相关要求;

  4.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名下需无尚未结清购房贷款(包括已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家庭)。

  (三)受理银行

  工商银行台州分行、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中国银行台州分行、建设银行台州分行、邮储银行台州市分行、兴业银行台州分行、交通银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中信银行台州分行、浙商银行台州分行、民生银行台州分行、平安银行台州分行、恒丰银行台州分行、温州银行台州分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二手房交易过户;

  2.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查询台州定点银行最低利率政策定点金融机构及业务联系人,自主选择定点机构办理业务;

  3.申请人携带购房合同(或二手房交易过户凭证)、聘用合同、社保记录(创业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到选定的定点银行窗口,出示“台州人才码”等相关证明,提交贷款申请;

  4.银行审核客户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

  5.审核通过后,进行系统审批;

  6.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申请材料

  1.购房合同或二手房交易过户凭证及发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

  3.台州人才码证明;

  4.银行办理贷款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

  (一)本细则所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

  1.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台州市外企业在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国家禁止及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其中,非公企业是指我市民营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

  2.事业单位:市本级或县(市、区)所属且性质为学校、医疗卫生、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校引进的专职教师,学历为博士可享受相关政策。

  3.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或管理机关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二)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本细则所述相关待遇。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其实际用工单位需符合本细则所列企事业单位范围。

  (三)人才购房各类补助申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申请人在申报人才购房优惠时违背承诺,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行为的,将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上不良行为记录并追回各类补助。

  (四)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重要事项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原印发的《台州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0〕61号)自动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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