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卡变更的;
2.新增或减少委托还贷申请人的。
申报材料: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合同变更后的约定还款卡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还款卡变更的,另提供:贷款合同变更后的约定还款卡原件;
4.新增还贷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配偶的,另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5.还款卡提供一类银行储蓄卡。
办理地点
>>
注意事项:
1.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需由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申请;
2.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3.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4.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办理了跨中心账户转移业务的,委托还贷将予以停冲;
5.委托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7.每月15号为委托还贷划款日,划款日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将会顺延,每月15号或顺延日不受理委托还贷业务(含申请、变更);
8.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9.已在省直或莆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开通“委托还贷”业务的职工,其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在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均可向福州中心申办“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变更业务;
10.主借款人未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产权人不能办理跨中心委托还贷变更业务;
11.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办理“省内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贷款中心有维护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借款合同”,若贷款中心未维护贷款信息或职工对贷款信息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借款合同”;
12.主借款人已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其配偶可线上受理委托还贷变更业务;
13.跨中心委托还贷业务仅限线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