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100%、90%、80%、60%、40%、20%的补助。国家补助标准超过省财政补助标准的地区,省财政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缴费补贴的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个人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全市统一调整为10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代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