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包括哪些?
答:(1)赣榆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本区职工医保。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区职工医保。
(3)赣榆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答:(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选择9%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照在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选择5.5%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只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计入标准为:
(1)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划入比例为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4%。
(2)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5%;一个统筹年度个人账户最低计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600元,70周岁(含)以上至80周岁以下的1000元,80周岁(含)以上的1500元。个人账户不足上述划入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于当年底一次性划入。
(3)困难、关闭、破产企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个月内为待遇享受等待期,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个人账户可以正常使用。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5.如何才能享受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6.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在缴费上要满足的条件?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参保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或者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