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创业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1.创业补贴对象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
2.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以及未就业自行缴纳社保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申请相关创业扶持补贴。
3. 本指南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3+2”中高职在校生以其入学后第4年进入高职教育起视为高校在校生。
4.小微创业者是指创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具体参照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标准执行。
5、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市级财政承担其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创业基地服务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梁溪、滨湖两区除创业社保补贴外的创业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分担办法仍按锡财社〔2009〕22号、锡财社〔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6、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对梁溪、滨湖两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
7.本指南所需填报的相关表单均可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也可至经办机构领取。
8.补贴对象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9.各级经办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审核工作。财政、人社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严格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审批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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