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因婚姻登记证损毁(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五)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须同时到场。
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作书面声明说明原因。
补领流程:
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相应身份证件和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根据补发原因,在备注栏注明下列内容:
“结(离)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损毁,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信息更正,补发此证。××××年××月××日”。
(六)婚姻登记员在完成婚姻登记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七)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
补领注意:
当事人申请补领离婚证,离婚档案查找不到且无法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