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住时间证明。
1.“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需再提交居住时间证明。
2.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登记居住未满半年,符合直接申领的,需提交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无需近半年的证明材料即提供近期、仍在有效期内的材料)包括:
(1)近期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核。
(2)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核(有公章或印章或办理人签章可加盖,否则不需加盖)。
(3)自有房产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相关文件材料或记载个人信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公共租赁房或拆迁回建协议或危旧房(改住房)协议(合同)等单位分房证明或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合同的小产权房或军区部队制发的军区房屋所有权证或军区房屋购房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复核。
(4)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城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的原件复核。
(5)仍在经营期限内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证通证照)的,提供原件复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6)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或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复核。
(7)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社区村委)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材料。
(9)凡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但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口,可提供承诺实际居住已满半年的声明直接申领居住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符合办理直接申领的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
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房协议。
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建房开工证;
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共租赁房的: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房产的:
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权属证明的:
社区、村委经调查出具的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借住、寄住亲属、朋友等非租赁关系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申领人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未过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等内容)。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1)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属于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加盖公章);
(2)仍在经营期限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证通证照)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