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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变更登记。
在旅馆登记住宿、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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