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青岛医保局对此做出回应:
自2022年4月1日起,青岛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市医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进一步强化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居民医保将设置待遇等待期
按照青岛市原来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青岛市居民,应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连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资金同步给予参保补贴。对中断缴费的,应对中断期间的年份进行补缴,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12月。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青岛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考虑到青岛市2022年度的集中缴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省文件确定的各地可延期一年执行的精神,青岛市确定自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执行此规定。即,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开始,凡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重新缴费时,在缴纳当年度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后,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只有等到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某居民未在2022年9-12月期间缴纳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而2023年5月份因病重新缴费时,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报销。
实践中发现,个别未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往往在其本人、家属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时,才想到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省文件对此情形统一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对急需住院和报销的居民来讲,将产生较大影响。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居民,由于省文件增设了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为了保障参保居民在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请城乡居民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5 号)文件、政策解读和政策问答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查询。其他参保缴费事宜,可及时联系有关征缴机构。
最低缴费年限有新调整
省文件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最低缴费义务而设定的一项基本规定。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据了解,全省各市实行的最低缴费年限不尽相同,青岛市近年来一直实行的是男25年、女20年。本次政策调整,全省统一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青岛市将按照省文件统一规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决定自2026年1月起执行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市医保局提醒,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法定义务。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提高,对职工医保费连续缴纳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分别对政策调整给职工医保待遇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参保缴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费,以免退休时因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而增加补缴负担,从而影响自身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