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遗赠转移登记指南
查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查验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供商品房合同、拆迁(房改、集资)协议等权属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产权人死亡证明,一般可提供公安部门的注销户口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交警部门的死亡通知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如因年代久远继承人无法获知被继承人的父母姓名、死亡时间的可按以下情况补充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时在70至79周岁的可由单位(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其中之一证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2)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可由所有继承人承诺表述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须明确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70周岁的由单位(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墓碑照等其中两项佐证材料证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港澳台证件)。
5、亲属关系证明(参照市政规【2020】25号市政府文件执行)。由产权人所在单位(必须是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其中一个部门在证明上加盖公章出具)。被继承人配偶的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明、户口本,离婚证明(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生效证明。
6、免税凭证。
其他证明文件:
(1)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提交包括: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约定(民政局备案、财产分割公证书、法院判决文书);继承公证书。
(2)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详见《民法典》第1134-1139条),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始,规定遗嘱的效力以最后一份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效力优先,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凭遗嘱办理的,必须所有继承人同时到场接受问询,如无人对遗嘱提出异议,则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如其中有继承人表示对遗嘱存在异议的,且最终无法对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须向法院申请判决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声明。(若放弃声明为公证书形式,放弃声明人不用到场接受问询)
(4)民政部门出具的抚养、领养、收养证明。
(5)属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法院认定文书。
(6)香港、澳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须加盖《中国法律有限公司(香港)转递专用章》;台湾的证明文件须经广西公证员协会认可;涉外人士的相关证明需领事馆认证,认证的外文材料须其本人进行中文书写翻译并签名确认。
(7)需委托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须说明委托事项,并注明受托人全权代表委托人接受继承中涉及相关事宜的问询)。
接受问询
(1)接受问询前,所有继承人须对不动产所继承的份额协商一致。
(2)工作人员查验材料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联系所有继承人到场接受问询;预约时间带齐材料原件共同到场接受问询;如有关继承人未按预约时间到场需另行预约时间。
(2)问询中有两名工作人员对各当事人分别进行单独问询,所有被问询人员须保证意识清楚;进到问询室须如实回答,并填写有关材料,问询双方对问询记录签字确认,问询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如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问询人承担;如继承人在被问询过程中对继承份额产生争议,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不在我单位办理范围内,须由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判决继承。
(3)问询结束后,所有继承人签署具结保证书,一经签字确认,不得对继承或放弃继承事项反悔,如反悔行为产生继承人之间的争议,须由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判决继承。
公示查验结果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将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宅基地办理继承、遗嘱继承的还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材料齐全直接办理登记发证。
温馨提示:
1、如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需申请办理遗失公告。
2、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房等福利性质的要求完成房改办上市申请;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属于夫妻间继承的可选择办理上市申请和划拨转出让手续
*对免税凭证、土地划拨转出让材料可以申请容缺受理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办理继承的须办理国家安全机关备案证明(市政务中心三楼E区26号国安局窗口)
4、集成服务:继承转移登记+赠与转移登记、继承转移登记+抵押变更登记、继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一事通办。
5、办理期限: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问询时间以预约当天开始计算,补正材料或家庭关系复杂等问题须外出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6、收费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7、发放证书类型:《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