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
二、所需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 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5、 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6、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8、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9、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6][7][8][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