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二)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查询、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困难种类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四)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汕尾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六)100岁以上老人,在方案实施前已通过申请核准正享受长寿补助金的,无须重新申请,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直接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老龄办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办理相关变更发放手续。居(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告知受影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