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省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对上述第2、4、5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