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不佩戴头巾、耳环、项链等饰品,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尽量深色着装,不能穿蓝色或白色衣服。背景色为蓝色或白色。
图像文件要求
数字相片为jpg文件格式的压缩图像,压缩品质系数85(取值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40~50K之间,该图像长宽规格为:567像素(高)×390像素(宽),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
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为 189~283像素,头部长度为 354~402 像素,瞳孔距离为 82~118 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的距离在152~246像素之间(儿童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的距离在152~293像素之间),(如果瞳孔距离和头部宽度及头部高度不能同时满足,应优先保证瞳孔距离和头部高度符合上述要求)。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 25~45 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本指引依据国际民航组织DOC 9303文件制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类出入境证件(含签证、居留许可等)申请时对申请人相片的要求。
拍照要求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申请 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相片基本要求近期(六个月以内)彩色相片;相片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浅灰色参考值:色调值和饱和度值为0,亮度值不小于198;淡蓝色参考值:色调值为135,饱和度值为240,亮度值不小于167);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不得对人像特征(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相片为相纸冲印,无污渍、褶皱、划痕、边框
数字相片文件规格要求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图像为24位RGB真采色、纸质相片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