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办理港澳医疗、考试、学术交流签注所需材料如下:
一、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二、材料目录
首次或重新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由本人向居住地市出入境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张及有效的《数字相片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证件。
(一)按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广东省户籍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也可提交居民户口簿);
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2、本市居住证的持有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江门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3、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提交居民身份证、高校在学证明;
4、本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提交就业就学人员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户籍底册等);就业人员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或营业执照等,就学人员提交在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本市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交验本市户籍居民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相关证明或其本市户籍子女的书面说明)。
6、暂住在本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在本市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暂住证明;交验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治病:提交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赴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
奔丧:提交港澳死者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
探望危重病人: 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病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
诉讼、处理产业: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等证明需前往港澳解决法律事务的文书。
应试:提交需赴港澳应试证明材料。
学术交流:提交单位的申请报告、港澳的邀请函或通知书。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