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由市场服务管理部门代办。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三、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四、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