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房即交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
鼓励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商品房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将“交房即交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买卖双方明确交房即交证的,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增加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约定契税和登记费等税费缴存方式及时间。购房人明确表示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交房即交证”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购房人依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出具零税率发票给购房人,方便购房人办理银行贷款。购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后,应当及时将零税率发票交还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换开正式发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及时向民政、公安机关申请确定项目名称和楼门牌编号事项。民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体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选择有测绘资质及能力的公司对项目进行实测。测绘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7日内出具项目实测报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定书》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承诺的时限完成首次登记。
因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未能解除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转移登记证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依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送达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个人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并组织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现场交房交证准备工作。
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电子税务局、流动服务车、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设备和技术手段,为提出需求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提供现场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约定交房日,完成商品房验收、交接、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购房人开具正式购房发票,并协助购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设置的服务点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购房人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打印个人不动产权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场交付购房人,完成“交房即交证”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交证”的同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联动相关单位在交房现场提供水、电、气、暖、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达到 “交房即交证”条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建设、按期交房、主动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合法义务,积极推进“交房即交证”。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民政、公安机关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承诺办理事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工作时限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20日。
二、《关于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房地产价格,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建立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为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有效数据。经研究,现对商品房网签及备案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相关证件、材料和房源信息等在售楼处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并及时进行网签合同备案,严禁滞后网签。
二、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网签备案多于两套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向信息中心报备后方可网签。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楼盘表上载明的预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网签备案价格可在预售价格 10%(含 10%)范围内上下波动,波动幅度超过 10%的,需先办理预售价格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网签。本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实行,请区县局尽快通知辖区范围内的各房地产公司做好调整,有修改预售价格的各公司请尽快联系信息中心调整备案,以便顺利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