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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政策时限: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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