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条件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人的确定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应由我市城镇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家庭的确定及人口计算
1.家庭包括:
夫妻双方(含未婚且不满26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2021年达到26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
2.本地户籍的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将户籍迁出我市的,且仍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3.上年度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离婚证登记时间须满一年”时间限制。
原共同申请人离异后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离婚证登记时间须满一年。
4.户籍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常住户口簿为准,同一户口簿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多个核心家庭也可共同申请,但每个核心家庭均须符合保障条件,且不得拆分家庭成员。
5.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乡村户籍或外地户籍的,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只计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乡村户籍和外地户籍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6.通过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7.外来务工人员如已组建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只计算持本市居住证的人口数。
三、住房面积的确定和计算
1.无房户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商业门店、宅基地或自建房,三年内在我市没有房产转让行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配售等住房保障政策。
有房产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大病卖房的,不受“三年内在我市没有房产转让行为”限制,大病范围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执行。
2.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3.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超过一年未实施拆迁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计算。
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拆迁的,实行产权交换的,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入其家庭财产。
四、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1.可支配收入包括:
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奖金和其他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等经营性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其他偶然所得和转移性收入等。
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金、教育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各种投资总额与房地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