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受理和发放: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或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2、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居住地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三)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3、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按下列程序受理《陕西省居住证》申请:
(一)认真查验核对申领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应当场指导申领人正确填写申请表,并当场打印受理回执交予申领人。
(二)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应当场出具《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情况需审查核实的,社区民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核查比对工作,并将确认无误的申请人及居住(租赁)房屋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公安系统,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上传县、分局审核。审核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5、县(区)级公安机关(分局)在收到派出所上传申请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批签发、制证工作,并将制好的证件经读卡器验卡合格后,将居住证发放到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制发工作。
6、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居住证制作完成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申领人领证时应持《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派出所应当场验证,经领证人签字确认并收回《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
7、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可以采取上门办证、预约办证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