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工伤保险职工就医须知如下:
工伤人员就医告知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救治,工伤人员及接诊医师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如下事项: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严格执行省、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15天药量(抗生素类药物不超过7天)。
二、工伤医疗管理
(一)事故快报
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报告事故原因、经过及救治医疗机构等情况,把《工伤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发送至经办机构公共邮箱。
(二)首次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三)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审批表》,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四)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
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定点医院填写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五)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
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工伤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三、注意事项
(一)工伤人员就诊要如实向经治医生详细阐述受伤时间、经过、现伤情、既往受伤史及治疗等情况。
(二)个人要求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三个目录”范围的项目并自愿承担费用的,应配合医生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部位存在因果关系的,须经劳鉴委确认。
(四)工伤职工应完整保留医疗(康复)票据、住院(门、急诊)病历(复印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费用明细清单、用药处方及检查报告等报销待遇所需要的材料。
(五)经办机构对医疗过程实施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