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指南:
一.补贴对象
新就业无房职工。2021年1月1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首次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前未参加过工作,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交易行为,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偿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
2.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3.已享受或正在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5年内房屋被征收未安置的家庭)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三.申报原则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四.申报方式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
五.审核公示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
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36个月。
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七.定期核查
政府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追回损失并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