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如下:
一.租赁费用
(一)房屋租金。经《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免费入住。经认定的第四类人才,适当收取租金,计费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计费基准价由物价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确定,前三年分别按基准价的50%、65%、85%收取,第四年按市场价收取。
(二)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入住押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3000元缴纳,在入住登记时交清,退租时返还。
(四)对于一、二、三类认定人才,物业管理费实行定期预交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每半年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一次。
(五)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网络、生活垃圾处理等费用自理,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实行人才公寓年审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
2.承租人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承租人严重违反租住协议的;
6.承租人主动退租的;
7.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8.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三.注意:
1.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咨询电话:0635-8492209(市住建局);0635-8213519(市人社局);
监督电话:0635-826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