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户籍科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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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户籍制度改革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凡有意愿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在城镇落户。
(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落户原中专学历、技术职称等限制,凡在大中专院校(不限地域)就学人员,均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不属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在校学生,也可在我市城镇按人才落户途径落户。
(二)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均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就业地城镇落户,取消了社保限制。本市跨县区(指跨行政区划)城镇间的户口迁移,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须提供拟迁入地社保证明。
(三) 投靠落户。放宽“三投靠”落户范围,由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三投靠”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及已婚子女,均可在城镇投靠落户。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文的近亲属投靠是指由原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范围扩大至: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兄弟姐妹之间可投靠(被投靠人为成年)落户;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已婚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
原“三投靠”落户及离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按原有关政策执行,不受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限制。
(四)居住证落户。凡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均可申请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城镇辖区落户。本文所指居住证落户只限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可按居住证落户途径在居住证登记地址辖区办理落户。
(五)承诺方式落户。凡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落户的人员,均可以承诺方式在城镇落户。承诺方式落户是指不能通过以上途径落户的人员均可按承诺方式落户,这是我市兜底性的落户政策,满足了所有拟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我市城镇的意愿。
(六)落户顺序
以上落户人员及其随迁的近亲属,均可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①自有房屋;②近亲属房屋;③租赁房屋;④单位集体户;⑤社区集体户。
(七)集体户户内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