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参保人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如下:
一、外地住院报销比例
经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报销比例在东营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未经备案的,降低20%。
转诊类型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甲类 | 乙类(以手工报销为例) | 甲类 | 乙类(以手工报销为例) | |
经医院转诊备案的 | 75% | 67.5% | 50% | 40% |
未经医院转诊备案的 | 65% | 58.5% | 40% | 32% |
二、在外地医院门诊买慢性病的药报销比例
(1)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与东营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相同。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甲类 | 乙类(以本地为例) | 甲类 | 乙类(以本地为例) | |
三级 | 85% | 76.5% | 60% | 48% |
二级 | 90% | 81.0% | 75% | 60% |
一级及以下 | 95% | 85.5% | 90% | 72% |
(2)门诊慢性病转诊的,①病种为定额结算病种的(名单附后),在医疗机构同意下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报销;②病种为据实结算病种的(定额结算以外的病种),持相关材料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经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在东营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未经备案的,降低20%。
定额结算病种名单 |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干燥综合症 |
支气管哮喘 | 强直性脊柱炎 |
支气管扩张 | 股骨头坏死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骨软化病 |
肺间质纤维化 | 瑞特综合症 |
慢性肝炎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肝硬化 | 癫痫 |
溃疡性结肠炎 | 系统硬化病 |
银屑病 | 白塞病 |
冠心病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慢性心功能不全 | 垂体瘤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
肾病综合症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帕金森病 |
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 重症肌无力 |
真红细胞增多症 | 肝豆状核变性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 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 |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 慢性球后视神经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
多发性大动脉炎 | 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
多肌炎和皮肌炎 | 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
三、外地医院门诊买药报销比例
(1)城镇职工待遇标准:起付标准为4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
①异地安置:我市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后,在安置地一、二、三级普通门诊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上,使用药品和统筹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分别按80%、70%、50%支付至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限额。
②转诊人员:经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因出差、探亲异地发生急诊的,起付标准以上,使用药品和统筹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按50%支付至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限额。
(2)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
①异地安置:我市参保居民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后,在安置地的普通门诊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使用药品和统筹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按30%支付至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限额。
②转诊人员:经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因出差、探亲异地发生急诊的,在市外普通门诊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使用药品和统筹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按30%支付至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