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工伤认定程序
受理工伤认定程序图
二、申请主体与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三、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