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有几种类型?
(一)异地急诊备案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急、危症就近住院,需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打电话办理住院信息备案,经审核确认符合急诊和联网结算条件的,可为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出院结算时直接享受报销待遇。
2.申办材料:身份证、急诊诊断证明1份(需加盖医院专章)。
(二)转外就医备案
1.办理条件:经经治医院组织会诊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例、因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需要转往行政区域以外医院进一步治疗。
2.申办材料:社会保障卡、转院表。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后,一年内可凭首次备案手续,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治疗同一病种。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诊备案后,需由就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转诊的,应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三)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因生活及工作需要常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在异地居住或工作。
2.申办材料: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回执单或其他异地居住证明材料1份;对不能提供上述异地长期居住材料的,参保人员可书面承诺(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温馨提示:
1.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应选择居住地范围内的全国联网结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医保待遇,年度费用累计计算。
3.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由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居住地外异地就医的,应由居住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报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参保人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一年内不得变更或注销。
以上三种备案方式均可通过登录“支付宝”,搜索“鲁医保”将医保大厅“省本级”改为“威海市”,通过“鲁医保”个人网上申请办理;或通过“微信”搜索“威海阳光医保”小程序,个人网上申请办理。
(四)参保人员在其他情况下,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30%,剩余部分按照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温馨提示:
除急诊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多少?
1、参保人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在居住地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参保人按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居民医疗参保人按我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2、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或异地急诊备案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参保类型予以报销:职工医疗参保人按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居民医疗参保人按我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3、其他情况入院(2020年8月1日以后)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首先负担30%,剩余部分按照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
(一)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注: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8万元,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
(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注: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8万元,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三、参保人未能通过全国联网结算即时报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怎么办?
需个人全额结算后,持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社保卡(或个人银行卡)等资料到我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其中,属于异地急诊的,需另提供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专章的急诊诊断证明。
咨询电话:
临港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5551203、558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