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机动车注销登记(报废)
《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四联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注意
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办理地点:
★威海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临港区草庙子镇政府驻地向西三千米)
★威海正宇设备有限公司(环翠区羊亭景山路4号)
★水发信达(荣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荣成市崂山街道富耕路88号)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