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点击查看)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办理流程及材料
1、受理。
1)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
2)在非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
2、审核鉴定。
甲类病种随时办理,医疗待遇当月享受;
乙类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组织审核鉴定,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设定确认,医疗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审核未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异地办理。
长期居住外地,可在异地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申请程序参照参保地的规定。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1000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新调整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相应提高各档报销比例,新调整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比普通居民每个档高出5-10个百分点。原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调整为取消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