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贷款限额+首付及贷款比例+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公积金贷款
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人才保障住房贷款
针对A类、B类、C类人才,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针对D类人才,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二、贷款首付及贷款比例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为非限购区域。
(一)购买首套房的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3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7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80%。
(二)购买二套住房的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5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5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80%。
(三)因外地房屋无法区别限购或非限购,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或评估价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的50%;二套房贷款利率正常上浮。
三、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x缴存余额系数x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3.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省资金中心缴存职工的,申请贷款之日起一年以内最后一次的公积金提取(含冲还贷业务)金额合并至缴存余额中计算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任意一方为外中心缴存职工的,其公积金一年以内最后一次提取金额不再合并计算至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缴存时间<18,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缴存时间<24,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缴存时间<36,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评估价或省资金中心区域性限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如购买九层及以上住房或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有房屋建成年份、房屋结构的,可不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七、采用其他房产抵押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除考虑本套房屋价值外还应考虑抵押房产价值。
八、人才保障住房贷款不再参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