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都是对参保农民工的失业保障政策,两者互为补充,在特殊时期将所有参保失业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障范围。
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法未对农民工作出特殊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实行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
临时生活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明确规定,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民工指的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政策实施期限
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是常规政策;
临时生活补助是阶段性政策(2020年5月-12月)。
申领条件
所在单位缴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后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农民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发放标准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由各地制定,实际操作中,主要按照失业保险金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当地低保标准等确定;
临时生活补助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
发放方式
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是一次性发放;
临时生活补助是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