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门诊慢性病办理手续
1、受理。
1)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
2)在非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
2、审核鉴定。
甲类病种随时办理,医疗待遇当月享受;
乙类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组织审核鉴定,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设定确认,医疗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审核未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异地办理。
长期居住外地,可在异地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申请程序参照参保地的规定。
泰安门诊慢性病病种
甲类病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结核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
乙类病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
泰安医保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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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统一制作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制发《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也可在本院门诊病历上加盖“门诊慢性大病”字样代替。医保医师不需在门诊病历上重复记载处方内容,仅需注明开方日期、处方量(天数)和开方医保医师姓名即可。对门诊慢性大病用药、检查等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