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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2 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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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我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我市户籍居民,在居住证所在地参保。

  第五条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非集中缴费期不予受理。每个年度参保缴费均需审核其当年取得的居住证,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身份标识。

  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保时只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参保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一方泰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缴费。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新参保自出生年度起补缴,并按新参保人员补缴办法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补缴后住院的参保患者,按本人入院时间作为确定是否享受医疗待遇的界定时间。

  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出国打工及留学回国、刑满释放、从外地户籍迁入等人员,符合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件,经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需补缴在校、服兵役、服刑、户籍在外地等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当年未参保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六条 各征缴单位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等需要提供的证件,严格掌握参保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未成年人是指截至缴费当年12月31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

  第八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底数和动态变化情况,确保其应保尽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后,要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分别做身份标识,同时对这些人员实行台账管理,每年对其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参保信息准确,及时参保缴费。

  第九条 参保居民因升学、转学、就业、死亡或户籍、住址迁移等原因,造成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1级或2级)的人员、持有《泰安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处于中断参保状态或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险种减除业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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