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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机构人员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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