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报销
1)最高限额:20万元
2)定点医院就医:
①起付线:
低档缴费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
高档缴费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②报销比例:
低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
高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3)异地就医:
①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
在省内市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
在省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
其余部分执行我市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就医待遇标准。
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急诊备案手续:
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2、门诊慢性病报销
种类:门诊慢性病种30种,其中,甲类病种13种,乙类病种17种。
1)甲类病种:
每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补助限额为:低档30000元,高档40000元。
2)乙类病种:
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3、门诊统筹报销
1)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200元。
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500元。
2)起付标准:
标准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
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
4、生育医疗报销
实行限额支付。
1)按低档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最高支付800元;
2)高档缴费的,最高支付1300元。
5、意外人身伤害报销
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6、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