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修订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修订出台《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适度扩大了低保保障范围,优化简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章节。
(一)放宽户籍地申请低保限制。一是对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家庭申办低保作出适度放宽规定。二是放宽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条件。为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将原规定所有家庭成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放宽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细化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一是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概念。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二是扩大“单人保”保障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单人保”保障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完善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办法。一是细化家庭收入内容。将家庭收入内容细化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类型。二是增加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明确将“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不纳入计算范围;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扣减”,鼓励残疾人劳动自救,促进其能力提升。三是调整赡养费计算公式。对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且相关义务人家庭收入能精准认定的,义务人家庭给付每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年收入-年刚性支出-当地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家庭应赡养(抚养、扶养)人数;家庭收入无法精准认定的,义务人家庭给付每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
(四)明确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的具体扣减办法。一是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二是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度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低于泰安城市年低保标准的据实扣减,超出泰安城市年低保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70%比例扣减,一年最高可扣减3万元。三是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刚性支出费用)据实扣减。四是因就业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因参加就业、外出务工等所负担的必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刚性支出,可按就业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扣减。五是各项社会保障支出。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五)优化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明确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级各部门职责界定和低保审核确认流程,进一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
(六)强化政策衔接。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已获得低保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七)完善低保规范管理有关规定。一是对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档数作出规定。明确农村低保金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且档差一般不低于30元,最高档金额不低于低保标准90%。二是明确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有关要求。明确“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建立低保容错纠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