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的保障政策
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即对于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助,个人不需要垫付。
二、新冠肺炎医疗费用不纳入总控指标管理
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结算,不纳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指标及各项医保费用考核指标范围。
三、疾病目录的增加
我市医保网络系统临时增加了两条疾病目录,分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编码LS00001;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编码LS00002。
四、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增加
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临时取消限制,报销比例按原医保政策执行;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药品按甲类报销。
对临床必需、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我市医保网络系统,临时增加了一条诊疗目录和一条药品目录,分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诊疗项目,编码TS20200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临时药品项目,编码TS20200002。
五、我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参加我市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参加我市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在外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的医疗保障和财政补助政策进行结算。
六、市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在市外参加医疗保险,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论患者是否联网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垫付,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工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进行清算。
七、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
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垫付,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工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进行清算。同时督促患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八、疑似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政策
1、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执行确诊患者的医保支付政策;
2、排除疑似后,且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继续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