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待遇
1. 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80%、70%、55%,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住院费用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同级医院比例的60%支付,年度内最高3万元。
2. 慢性病报销起付线:
慢性病 500元起付线(血友病、尿毒症不设起付线)。
支付比例:甲类70%、乙类一、二、三级分别为65%、55%、45%。
最高支付限额:甲类7万元,乙类5000元,2种甲类及以上15万元,2种乙类及以上6000元,甲、乙类按甲类7.5万元。
3. 大病保险
起付线:起付标准为1.2万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5%,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70%、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75%,年可报销大病保险40万元。
4. (特药)省级大病统筹保险:
起付标准为2万元。报销比例60%,年最高补偿20万元。
5. 生育保险:
符合政策分娩,顺产报销为500元,剖宫产为1800元,低于定额按实际结算。因生育引起疾病,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报销。
6. 无责任人的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比例8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二、转诊转院
1. 市内转诊转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济宁市内医院就诊降低10%比例报销。
2. 市外转诊转院:转到济宁市外医院就诊报销时办理转院的比例降10%;转到市外非协议医院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院手续比例降低30%。
三、门诊统筹医疗保险
1. 居民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2. 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镇(街)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
3. 基金筹集方式。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划拨,个人不缴费。其筹集标准,视基金结余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4.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 (街道)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 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 (所)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5. 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和管理:参保人员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不变更定点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不需再次签约;需变更的,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明到新选择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 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 结算方式。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自觉遵守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并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或村卫生室的门诊台账)上签名认可,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并留存联系电话。
四、“两病”门诊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50%,自然年度限额为2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元/次,一级及以下不设起付线。门诊慢性病与“两病”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定点为二级及以下选定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