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56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
二、申请主体
市直参保单位或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受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离退休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1、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四、申请材料
1.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2份)
2. 供养直系遗属身份证(1份)
3. 供养直系遗属的关系原始材料,如户口本或档案(1份)
4.职工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社保部门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能查询到火化信息的无需提供)(1份)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八、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市直咨询电话:0537-2937318
业务监督电话:0537-2937313
行风监督电话:0537-2967927
九、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