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引进特色人才单位的奖励,明确申办及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据《实施办法》,经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不包括通过自主评审方式评定的特色人才及采用柔性方式引进的特色人才。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特色人才所属园区、镇(街道)按照3:7[市财政30%,园区、镇(街道)财政70%]比例分担。其中,属市属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引进特色人才奖励(以下简称“引才奖励”)事项,研究解决申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引才奖励申办的公告发布、复核、奖励名单形成、市级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市级资金下达等工作。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才奖励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核查奖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宜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奖励对象。引才奖励申请对象是为我市新引进各类别特色人才的,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包括新引进特色人才的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以及在新引进特色人才中起推动促进作用且具备人力资源服务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引才单位”)。
新引进同一特色人才的,引才奖励只能由一个引才单位提出一次申领。
第九条 奖励条件。引才单位申领引才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才须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我市,与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时仍连续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
(二)在人才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当月(含)至申请当月(含)期间,人才须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
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以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引进人才类别 | 特级人才 | 一类人才 | 二类人才 | 三类人才 | 四类人才 |
奖励(万元) | 50 | 30 | 20 | 10 | 5 |
(二)对2016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引进人才类别 | 特级人才 | 一类人才 | 二类人才 | 三类人才 | 四类人才 |
奖励(万元) | 50 | 20 | 10 | 5 | 2 |
第十一条 奖励方式。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每个引才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资金。
引才奖励以特色人才首次获认定评定的人才类别对应标准一次性核发,不随特色人才后续类别提升而提升,不重复奖励,不补差额。
已按《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规定作为申领引才奖励依据的特色人才,不得再以《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作为申领引才奖励依据。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引才奖励需提交如下资料:
材料名称 | 要 求 |
申请表 | 加盖引才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如申请人为新引进特色人才中 起推动促进作用的第三方单位,须同时加盖特色人才所在单位公章) |
特色人才身份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或港澳台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
材料名称 | 要 求 |
特色人才工作情况材料 | 成为特色人才后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记录(通过内部核 查,无需提交)、在我市缴纳非零申报的个人工薪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可一次性补缴)及劳动(聘用)合同 |
引才单位主体材料 | 引才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加盖公章) (如申请人为新引进特色人才中起推动促进作用的第三方单位,须同时提供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已备案证明) |
引才单位银行账户 | 须加盖公章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年度申请公告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与本细则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当年度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引才奖励申请采用限期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申请公告,通过其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二)单位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引才单位填写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按要求向属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三)初审。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名单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形成拟奖励名单。
(五)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奖励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
(六)形成奖励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安全信用审查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形成奖励名单。
(七)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奖励名单和市级资金下达至各园区、镇(街道),由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将市级和本级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申请不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或填报虚假资料或信息申请奖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驳回其引才奖励申请,追回已享受引才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
(一)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近3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罚款1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罚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四)其他不应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引才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引才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引才奖励: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存在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记录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实施办法》实施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的,将不再享受引才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引进时间的界定。人才引进时间以人才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或首次在我市缴纳工薪收入所得税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的,则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属地,以特色人才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或当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或在我市创办的单位属地(优先采用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属地)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市财政局确定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条 引才单位新引进的人才在申请认定评定特色人才过程中,已获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的,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引才奖励时,可继续沿用相同类型的材料替代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情况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引进依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经市政府确认获得我市配套服务资格人才的引才单位,参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引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奖励申请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