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1.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
2.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医院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
3.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给予即时结算。
(二)其他困难居民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未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救助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医疗救助。